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豆玉霞        2016-09-23        2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第四条资助中心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对于参加校设岗位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实行“资助性补贴”。

第五条资助中心接受并审查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与用人单位共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资助中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第七条资助中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业务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违法违纪者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用工单位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用工单位安排岗位为主,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登记,院系、资助中心审批同意,与资助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按时到岗,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到岗者要向用工单位请假。

第四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培训上岗人员,结合学生实际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安排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干工作岗位以外的其他工作及带有危险性的工作。

第十三条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负责本单位上岗人员在岗期间的安全。

第十四条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编制报酬表,于每月下旬向中心报本月用工名单。

第十五条协助资助中心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

第五章 资助中心职责

第十六条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审批勤工助学岗位。

十七推荐、审查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

十八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的确定与变更;审核勤工助学学生报酬表,于次月10日前核发报酬。

第十九条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管理单位、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周口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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